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1970-01-01 08: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360 |
文件页数: | 2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1KB |
文件简介: |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优先权原则。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五、商标的使用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 七、商标权的转让。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