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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1970-01-01 08: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360
文件页数:2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1KB
文件简介:《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优先权原则。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五、商标的使用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   七、商标权的转让。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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