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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7-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301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修正案   附件A   散货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1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取代:   “2.2.2 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 里进行。对于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 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 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时,才能对漂浮船舶进行检查。”   附件B   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2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代替:   “2.2.2 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 里进行。对于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 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 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时,才能进行对漂浮船舶的检查。”   3 在原第8.1.1段后新增第8.1.1.1段如下:   “8.1.1.1  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的油船(按生效的《国 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船舶的纵向强度应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所进行的 构造安全换新检验期间,通过视情使用经测量、更新和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 ,根据附件12规定的油船船体桁材的纵向强度标准来评估。”   4 在原第8.1.2段后新增第8.1.2.1段如下:   “8.1.2.1  在因初步评估而对结构构件作了更新或加强后,第 8.1.1.1段所要求的船舶纵向强度评估的最后结果,应作为状态评估报 告的一部分予以报告。”   5 在附件8中,在原第3.3段后新增第3.4段如下:   “3.4  船舶纵向强度的估算结果(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 龄超过10年的油船)”。   6 在附件9的末尾增加下列内容:   “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船体桁材纵向强度 评估结果   (在下面第1、2和3节中,只需填写适用的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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