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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02-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986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第1节 -定义和一般规定 A. 定义 1 增加下列定义: “偷渡未遂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驶离港口前就已在船上被发现的人员。” “港口系指通常用于船舶装卸、修理和锚泊的任何港口、码头、近海码头、修造船厂或开敞锚地,或船舶可挂靠的任何其他地方。” “偷渡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离开港口后在船上被发现或在到达港卸货时在货物中被发现,并由船长按偷渡者向适当当局报告的人员。” 第2节 -船舶的抵达、停留和离开 2 在2.1标准中,应增加一条注释如下: “注: 已经制订了下列便运表格,见附录1: - 总申报单 - 便运表格1 - 货物申报单 - 便运表格2 - 船用物料申报单 - 便运表格3 - 船员物品申报单 - 便运表格4 - 船员名单 - 便运表格5 - 旅客名单 - 便运表格6 - 危险品舱单 - 便运表格7。” 3 在现有的第2.7.5段之后新增重新编号的两个段落如下: “2.8 危险品舱单应为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关于危险品信息的基本文件。 2.8.1 在危险品舱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信息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 船名 ?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 船舶国籍 ? 船长姓名 ? 航次编号 ? 装货港 ? 卸货港 ? 船舶代理 ? 定单/参考号 ? 标记和编号: - 集装箱识别号码 - 车辆注册号码 ? 包装件数和种类 ? 适当海运名称 ? 类别 ? 联合国编号 ? 包装组 ? 附加风险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