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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德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91-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45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德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1条 适用 本仲裁规则应适用于这样的争议,即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该争议由仲裁庭按照德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裁决,而不诉诸普通法院。 第2条 仲裁员的选择 当事人应有选择仲裁员的自由。委员会秘书处在得到请求时应对仲裁员的选择提出建议。 第3条 仲裁员人数 1.仲裁庭应由三位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已同意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2.仲裁庭主席和独任仲裁员必须有资格担任司法职务。 第4条 仲裁的请求 1.申诉人应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书。仲裁程序应在秘书处收到申诉书时开始。 2.请求必须包括: •当事人的身份,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标的和请求理由的确定陈述, •请求事项, •(对某仲裁员的指定,或在当事人已就指定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时,对其联合指定的建议。) 申诉书应包括对争议所涉金额的说明。 3.委员会秘书处应毫无延误地将申诉书送达被诉人。 第5条 仲裁庭 1.在将仲裁请求送达时,委员会秘书处应要求被诉人在30天之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委员会秘书处在听取申诉人意见之后有权延长这个期间。如果被诉人未在这个期间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委员会主席在申诉人申请的情况下应指定仲裁员。 2.这两名仲裁员应选任仲裁庭的主席,并毫无延误地将此人选通知委员会秘书处和当事人。在选任时,仲裁员应考虑当事人的一致意愿。如果在秘书处提出要求后的30天之内,这两名仲裁员未通知仲裁庭主席的人选,委员会主席在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应指定仲裁庭主席。 第6条 独任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未在被诉人收到申诉后的30天之内就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委员会主席在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应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7条 接受担任仲裁员职务 每个仲裁员应毫无延误地向委员会秘书处声明,他是否接受担任仲裁员职务。委员会秘书处应通知当事人。 第8条 仲裁员的回避 1.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仲裁员的回避: •如果某一国家法官将被禁止行使司法职务, •由于担心仲裁员偏袒,或 •由于仲裁员在履行其职务时有不正当的延误。 2.在认识到回避原因之后的两个星期之内,应向委员会秘书处作出申请回避理由的陈述,秘书处应通知仲裁员和当事人,并要求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和另一方当事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陈述。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不辞职或另一方当事人在所允许的时间内未声明同意回避,申请回避的一方当事人应在两个星期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请并附具理由。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声明同意回避或如果仲裁员在被申请回避后辞职或如果回避的申请被受理并具有最终和拘束力的效力,指定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应指定另一名仲裁员,或两位仲裁员应选任另一位主席。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可作适当变更地适用。 第9条 仲裁员的失职 如果某一种裁员不履行其职责,第8条的规定可作适当变更地适用。 第10条 仲裁庭的费用 1.仲裁员有权利得到报酬(费用和开销、增值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2.费用应由争议所涉的金额决定,该金额由仲裁庭根据成文法规来估定。 3.每个仲裁员有权对其服务收取费用。 4.如果仲裁程序提前终止,仲裁庭可以据其衡平的裁量权就仲裁程序所持续的时间来相应减少费用。 5.委员会秘书处有权收取服务费。 6.费用的数额应按照仲裁规则的费用表来计算。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