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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7453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一般条款   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者,可请求其制止或赔偿损害。   第二条 商品与劳务   本法规定的商品包括农产品,本法规定的劳务及利益亦包括农业方面的劳务与利益。   第三条 使人曲解的内容   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关于营业状态,特别是关于个别商品,劳务或全部供应就性能、来源、制造方式、价格构成、关于价格表、商品采购形式或采购来源、关于得奖、关于卖货的原因或目的,或关于存货数量制作使人曲解的说明者,可请求其制止。   第四条 触犯刑法的广告   (1)在公告、对大众的通知上以使人认为有特别有利的条件;而对货物或劳务的性能、来源、制造方式、价格构成,关于商品采购形式或采购来源、关于得奖、关于卖货原因或目的,或关于存货数量存心制作基本上是非真实的、会使人曲解的说明者,处以1年徒刑或罚金。   (2)第1项所指的不真实的内容如系由营业企业的某一职员或受托人所作,但是企业的所有者或领导人事先所知道的,所有者或领导人应随同该职员或受托人同时惩罚。   第五条 分类标志,图画广告   (1)在营业中使用为一定货物或劳务命名,但不要求标明来源产地的名称,不属于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范围。   (2)图式标志内容及其它能代替和适于代替这些内容的事项。同样视为第三条与第四条的范围。   第六条 出售破产商品   (1)如在公告或对大众的通知上广告出售一批虽已不属于破产财团但是却来自于破产财团的商品时,禁止提到该商品本来属于破产财团的情况。   (2)故意或过失违反第1款关于破产财团商品广告的来源规定是扰乱治安行为。该扰乱治安行为可处以1万马克以下罚款警告之。   第六—1条 制造商或批发商向最终用户出售   (1)在营业中与最终用户就出售商品以制造商资格作性能说明者请求制止,除非:   1.他只向该最终用户出售;或   2.他以向其零售商或工商用户所使用的出售价格向该最终用户出售;或   3.他已作了肯定无疑的说明,对最终用户的出售价格高于对零售商或工商用户出售的价格,或者,此事已成为众所周知、因而最终用户也应该知道。   (2)在营业中与最终用户就出售商品以大批量货物批发商资格作性能说明者,可制止之,除非他基本上只向零售商或工商用户出售并符合本款第1项第2、3目的规定。   第六—2条 对最终用户出售权利证书   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给最后用户发出权利证书。证明或其他允许购买商品的文件。或凭证件卖给商品者可制止之。但是只限于一次性购买的证件并每次购买个别发给的证件例外。   第七条 停业处理   (1)在公告、对公众的通知上作停业处理广告时,仅限于:   a.因停止全部营业;   b.因分支机构的停业;   c.因个别商品类别的停业而发生的停业处理。   (2)停业处理广告必须说明停业原因为a、b、c中的何者。在c的情况下,须写明停业处理的商品类别。   (3)对未明确标出“停业处理”,但却属第1项所指情况者,作广告时亦适用第2项的规定。   第七—1条 清仓处理   (1)在公告、对公众的通知上对某种存货作清仓处理广告时,必须在广告上写明处理原因。如果仅限于处理该企业经营名目中个别品种,广告上应写明要处理的该种商品。   第七—2 停业处理和清仓处理的手续   (1)第七条与第七—1条所指处理应在登广告之前,在上级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该上级管理机关所指定的办公所报告。报告必须将要处理的货物列出清单并按其种类写明性能、数量;如果在该期限内处理尚未结束,上级管理机关可要求再写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第七条第二、3项及第七—1条所规定的内容,并写明处理开始日期,预期结束的日期,地点。应受理该报告的办公所要求时,还应提供证明处理原因的凭证。   (2)为实施以上各条上级管理机关可另作其它规定。它可以颁布关于处理期限的命令。对逾越批准期限的处理售货,对第七条第1项不允许的处理、或第七—1条情况下,如果所提理由从贸易习惯上来讲构不成处理的理由,也可予以禁业。在颁发命令之前,上级机关必须听取有关的商业、手工业、工业法定代表机构的意见。   (3)上述报告准许任何人查看。除有管辖权的机关外,商业、手工业和工业法定代表机构所任命的工作人员也有权调查其内容是否合乎实际情况。   第七—3条 中断期限   (1)第七条所指停业处理完结后,店业主,其配偶以及二者的近亲属,对于已登广告停业的商店或其一部分不得继续营业。在停业处理的地方,于1年期限限满之前亦不得就原先经营的商品种类重新开张营业。如果店业主,其配偶或二者的某个近亲属有意回避本条第1项规定而直接或间接参加他人的企业或在他人企业里做工作,也系继续开办营业。在某法人商业公司内有决定性投资或对其经营管理部门有决定性影响的人亦视为店业主、近亲属系指尊亲属、卑亲属、同父母兄弟姊妹、异父母兄弟及姊妹其配偶们。   (2)停业处理开始后,第1项规定以外的他人亦不得在原商店同一房间或附近房间开张店铺经营来自停业企业的部分商品。   (3)非独立的出售店如果按第七—1条通知停业并处理其商品,在处理结束后1年之内不得在同一地点开设同一商号的新销售店。   (4)帝国经济部部长可决定,本条第1、3项所指的同一地方包括某些邻近的市、乡。   (5)上级管理机关听取主管商会、手工业会和工业界各行业法定代表机构意见后,可批准第1、2、3项各规定禁止的例外。   第七—4条 授权颁发条例   兹授权州政府可颁发条例规定第七—2条第1、2项,第七—3条对5项以外的主管机关。州政府可将授权转交州政府部门。   第八条 私运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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