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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波兰民事诉讼法(节选).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T:国际组织
生效日期:2006-07-02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163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第一部分 案件审理的程序                第三篇 仲裁庭                 引导性规定   第695条   本卷的规定适用于为解决一特定争议而建立的仲裁庭,以及常设仲裁法庭。   第696条   在本卷中,“法院”指在当事人未将争议提交仲裁时有权处理该争议的法院,“地区法院”指具有普通管辖权的地区法院。 第一节 仲裁协议   第697条    1.在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承担义务的范围之内,当事人可以将有关自己固有权利的争议提交给仲裁庭,但有关赡养费的争议和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除外。   2.只要当事人受这样的协议约束,就不能请求法院处理该项争议。   3.社会主义经济单位可以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的案件,由部长会议作出决定。   4.除依前款规定的案件外,社会主义经济单位可以住所在国外或位于国外的当事人达成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第698条   1.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仲裁协议应详细确定争议标的或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该协议也可以指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规定仲裁员的人数以及指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方法。 第二节 仲裁员   第699条   1.具有完全的能力,并具有一个公民的完全的公民权利和荣誉权的自然人可以充当仲裁员。   2.国家的法官不能充当仲裁员。   第700条   1.如果仲裁员不是在仲裁协议或另外的协议中指定而应由双方当事人指定,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之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要求他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通知他所作的选定。通知应由公证员转递或以挂号信寄送。   2.按照仲裁协议,如果由第三人指定仲裁员,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要求此人指定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在接到要求后一周内指定仲裁员。第三人所作的指定也应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递送。   3.仲裁协议没有另外规定时,被指定的仲裁员应选出首席仲裁员。   第701条   1.另一方当事人接到通知以后,未能及时指定其仲裁员,或仲裁员对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未取得一致意见,地区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指定首席仲裁员,但仲裁协议另有规定时除外。   2.前款的规定适用于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由第三人指定,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可能指定的情形。   3.法院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决定可以用不公开方式作出。对这种决定可以表示不服。   第702条   1.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当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另外的协议中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愿履行其义务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义务,并且不能按前条规定的方式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时,仲裁协议停止有效。   2.如果不是按照前款所定的方式指定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没有履行其义务,并且有关的一方也未能应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新的仲裁员,或仲裁员们没有选择一位新的首席仲裁员,地区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应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对这种决定可以表示不服。   第703条   1.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与要求法官回避相同的原因要求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回避。这种要求必须在得知对仲裁员的指定后一个星期内,并且不管怎样,应在仲裁庭审理案件之前提出,但当事人说明,回避的原因发生在后或他知悉在后时除外。   2.法院可以以不公开方式就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回避问题作出决定。如果法院决定讯问,应传唤被要求回避的有关人员。   第704条   1.仲裁员有权就他们的职责要求报酬,并且有权要求偿还他们因履行这些职责而承担的费用。如果与当事人就报酬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地区法院应以不公开方式就因适当的工作而给仲裁员的报酬和应偿还的费用的问题作出决定。对这种决定可以表示不服。   2.当事人应对仲裁员报酬的支付和费用的偿还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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