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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阿根廷国家民商事诉讼法典(节选).doc |
所属大类: | 国外动态 |
行业分类: | T:国际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6-07-0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648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第六卷 仲裁程序 第一编 仲 裁 第736条 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 1.除第737条 所规定的争端外,任何争端均可在法院对该争端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不问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交仲裁员去作出决定。 2.提交仲裁,可在合同中,也可在以后的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737条 不属仲裁范围的争端 法律不准许和解与调解解决的争端,不能提交仲裁,否则仲裁无效。 第738条 资格 1.不能订立和解与调解协议的人,不能进行仲裁。 2.依法律规定,转让财产与权利须经法院准许的人,在其将此等事项提交仲裁时也应经法院许可。经给予此种许可后,对裁决不再需要司法批准。 第739条 提交仲裁的文件的形式要求 提交仲裁的文件应以公文书或私文书的形式制成,或者通过在现任法官前作成的文书,或者在如不提交仲裁即有管辖权的法官前作成的文件制成。 第740条 提交仲裁文件的实质要件 提交仲裁的文件应表明下列各点,否则无效: 1.作成的日期;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仲裁员的姓名和住所,除了第743条中规定的那种情况以外; 3.提交仲裁的争议以及相关的情况; 4.不履行文件规定的必要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罚款。 第741条 选择条款 提交仲裁文件也可以规定: 1.适用的程序规则,仲裁的地点,作成仲裁裁决的地点。如未指明仲裁地点,视为订立提交仲裁文件的地点。 2.作出裁决的期限。 3.指定一名秘书长,但不排除适用第749条。 4.对裁决提起上诉的一方支付给遵守裁决的一方的罚款,但依下一条放弃上诉时除外。 5.除了在第760条中规定的情况外,放弃上诉和认定无效。 第742条 请求 1.当一个或数个争端交由仲裁员裁决时,可以提出组成仲裁庭的请求。 2.此种请求如符合第330条的条件,并已向如无仲裁协议即将审理争端的法官提出时,应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当事人应在10天内答复;并应指定日期讯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仲裁协议。 3.对上项请求无反对意见时,法官将依据第740条的规定确定对于他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 4.如对请求的反对能够成立,那么法官将宣告反对成立并收取费用,如有必要,还可事先调查证据。 5.如双方当事人不反对订立仲裁条款,但未能就实质性问题达成协议,法官将就此问题作出决定。 第743条 仲裁员的指定 1.仲裁员应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指定,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已指定的仲裁员指定。如就此未能达成协议,第三位仲裁员应由主管法官指定。 2.只有已经达到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744条 承诺 1.就仲裁条款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通知仲裁员,仲裁员应在法院书记官前接受指定,并宣誓忠诚履行职责。 2.任何仲裁员如拒绝对他的指定,或者自愿回避,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他依照仲裁条款的规定由他人替代。如对此从未预见到,新的仲裁员将由法官指定。 第745条 仲裁员义务的履行 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即履行职责,并对由于不履行仲裁员职责而生的费用与损害负责。 第746条 回避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