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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美国)谢尔曼法.doc
所属大类:国外动态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1970-01-01 08: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160
文件页数: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4KB
文件简介:(美国)谢尔曼法  (1890年7月2日颁布 1974年6月30日前多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本法规定,所有限制州际或对外商业贸易,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组成联合,签订合同或秘密协议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商品再销售的最低限价,而且商品或其标签、包装物上载有商标、牌号,或制造商、经销商名称,同时该商品是与他人所生产、经销的同类产品公开自由竞争;按照产品再销售或为再销售而运往的州、区域或哥伦比亚特区现行或将来有效的法律、法令或公共政策,上述合同或协议符合州内交易的有关规定;按照1914年9月26日通过,并经补充修订的《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其权利义务和其他目的》第5条规定,订立此类合同或协议不构成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则不视为违法。然而,如在相互竞争的制造商之间、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经纪人之间、代理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相互竞争的人、商行、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或维持再销售最低限价,则属于违法行为。所有从事此类联合,缔结合同或秘密协议,违反本法规定而犯轻罪的,法院可判处50,000美元以下罚金;一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二条 所有与他人组成联合、签订秘密协议以垄断或企业垄断部分州际、对外商业贸易而犯轻罪的,法院可判处50,000美元以下罚金;一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三条 所有限制在合众国任何区域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商业贸易,任何区域之间商业贸易,任何区域与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之间商业贸易或对外商业贸易,哥伦比亚特区与各州之间商业贸易或对外商业贸易,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组成联合、签订合同或秘密协议,都属于违法行为。任何因从事此类联合,缔结合同或秘密协议违反本法规定而犯轻罪的,法院可判处50,000美元以下罚金;一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四条 美国若干地区法院经授权可阻止和制止违反本法的行为,而且美国若干地区检察官有义务在检察长的指导下,在其各自的地区依衡平法提起诉讼,以阻止和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在进行该诉讼程序时,地区检察官可提出请求,陈述案情,并请求发布禁止令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该违法行为。在该请求正式通知被告方后,法院应尽快进行听审,并作出判决;在该请求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在作出最后判决之前,随时发布被认为公正的临时禁止令。    第五条 如果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案件的审判需要传唤其他当事人到庭,无论被传唤人是否住在开庭法院所在地区,法院均可将其传唤,并通过被传唤人所在地区的法警送达传票。    第六条 任何依本法第一条规定的合同、联合或秘密协议所拥有的财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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