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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T:国际组织
生效日期:2010-04-24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6627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75号 【发布日期】2010-04-24 【生效日期】2010-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575号)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  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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