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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售卖货品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1987-10-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454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8KB |
文件简介: | 售卖货品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定名为售卖货品条例。 第二条 (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诉讼”包括诉讼、反声请及抵销声请; “业务”包括任何职业以及任何政府部门或市政局或任何其他法定团体或法定当局之事务; “买方”指购买或同意购买货品之人才; “国际售卖货品合约”指营业地点(如无营业地点,则指经常住所)在不同国家之买卖双方所签订之售卖货品合约,而该合约又符合下开其中一项条件者-- (a)该合约涉及货品之售卖,而在订约时,该货品正在由一国运送至另一国途中,或将会由一国运送至另一国; (b)构成拟售及承购之行为已在不同之国家完成;或 (c)并非在完成有关构成拟售及承购之行为之国家内交货; “售卖合约”包括售卖协议及售卖; “交付”指自愿由一人转归另一人所有; “货品所有权文件”包括任何提单、码头起货单、仓库管理员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