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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6-09-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574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65号 【发布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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