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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733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承担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投资权限。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的投资由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50%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12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金额为300万元至3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至5%,由董事会批准;3000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或连续12个月内)收付的现金或收购、出售的资产达1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批准。   (四)重要合同。公司资产抵押、借贷、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五)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到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必须提前3日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4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通知时限为3日内。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法律专门列举规定的特别决议以外的所有其他决议)要求超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必须2/3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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