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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会议程序规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1988-06-22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751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5KB
文件简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会议程序规则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1988年6月22日通过)   根据机构补充规则第13节,董事会特通过董事会会议程序规则如下:   第1节 定义   就本规则而言:   (a)“董事会”,指机构董事会。   (b)“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c)“主席”,指作为董事会主席的世界银行行长,或者,在其缺席时,指机构总裁。   (d)“总裁”,指机构总裁。   第2节 会议   (a)主席每年至少应召开三次董事会例行会议。主席根据自己的提议,或者,经任何三名董事的请求,应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主席应采用一切迅速的通讯方法,至少在确定每次会议日期的前14天,将董事会的该会议通知每一位董事。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通知应至少在这一日期的前7天发出。   (b)董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行使董事会总表决权至少一半的多数董事。   (c)法定人数没有出席的任何董事会会议可以由出席会议的那些董事的表决权中占多数的董事休会,并且,不必发出任何休会通知。   (d)如果董事会出席不足至少代表董事会成员半数的法定人数的会议,董事们可以讨论会议议程上的任何议题,并且,就他们全体达成一致的议题准备建议案,提交董事会下次会议。董事会应根据这一程序考提交给它的建议案,以开始其下次会议。   (e)在公约第39条(d)款所提到的三年期限内,本节(c)项和(d)项所规定的程序也可以适用这种情况,即:会议的法定人数足够了,但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行使少于总表决权2/3的表决权,代表少于认购机构已认缴股份55%的会员国。   (f)会议应仅由下列人员出席和列席,董事和副董事,主席、总裁和总裁指定的工作人员、根据公约第56条(a)款所指派的会员国代表,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g)董事会应在机构的总部召开会议,除非董事会决定应在其他地方召开特别会议。   (h)除非本规则另有其他明确规定,在副董事代行其董事职权时,本规则中提到的董事应被视为包括其副董事。   第3节 会议议程   (a)董事会每次会议的议程应由主席或根据主席的指示准备,会议议程的副本应随同会议的通知分发给每位董事。任何董事都可以在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应至少在确定该会议日期的前7天将增加的议题通知主席。   (b)董事会会议议程上所没有列入的任何议题都可以由主席或一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并且,都可以由董事会在该会议上遵行。除非主席或一名董事加以反对。   (c)董事会会议议程上所列入的任何议题,由于在该会议上没有完成,应自动列入下次会议的议程,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   第4节 表决   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可以确定会议的公众意见,来代替正式的表决。但是,经任何董事的请求,主席应要求正式表决。每次要求正式表决时,动议的书面案文应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同意董事会决定的任何董事都可以要求将其观点载入会议记录。   第5节 会议之外的表决   (a)当主席认为,机构的行动必须由董事会采取,而这类行动又不能推迟到董事会下次例会,并且,没有充分理由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时,主席可以请求董事会在会议之外进行表决。   (b)主席应采取迅速的通讯方法,向每一位董事提交体现拟采取行动的动议。   (c)表决应在主席所规定的期限内行动。   (d)所规定的表决期限到期时,主席应记下结果,并应通知所有的董事。如果所收到的答复没有包括所要求的董事会法定人数,即行使总表决权一半的多数董事,那么,该动议应被认为是不成立。   第6节 秘书和记录   (a)机构的秘书应作为董事会的秘书,在主席的指导下,秘书应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综述报告。   (b)只有在董事会请求将其言论记录下来的情况下,才能保留逐字记录。   (c)会议之后,应该尽速向所有的董事分发记录草案,会议记录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7节 通知董事和副董事   (a)按本规则的要求分发给任何董事的任何通知,如果用书面形式,或亲自、或用电话发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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