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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解决投资争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T:国际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6-12-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320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解决投资争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1.《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公约)规定,将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中心)管辖,须经书面同意。 同意可以产生于: (1)投资协议中的调解或仲裁条款;或 (2)约定将现存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协议。 公约没有规定特定的格式或语言。然而,明确地毫无保留地表示上述同意是很重要的。 2.根据每一案件的特殊情况所作的中心调解/仲裁条款的格式和内容必然有所不同。 下述建议的条款旨在提供一种示范。 第一节 提交中心管辖的基本条款 一、一缔约国与其它缔约国国民之间投资协议中的调解/仲裁条款 3.下述基本条款假设:(1)争端当事人政府一方是缔约国本身,而不是其组成部分或机构(参见11);(2)争端当事人投资者一方显然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参见12);(3)当事人双方接受公约第42条规定的法律选择条款(参见22);以及(4)它们不希望背离中心调解/仲裁规则。 条款1 双方兹同意将任何有关于或产生于本协议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通过调解/仲裁解决。 二、提交调解/仲裁的专门条款 条款2 <缔约国名称><政府>和<投资者名称>兹同意将直接产生于下述投资的下列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通过调解/仲裁解决: (1)<争端类别>; (2)<投资类别>。 三、非缔约国随后批准而预先作出的同意 2.公约要求当事人一方应是一缔约国(或由一缔约国指派的其组成部分或机构),另一方应是其它缔约国国民。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同意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时,或程序成立时,具备成员资格。 5.在当事人双方希望在投资协议里规定中心调解/仲裁时,或希望把现存争端提交中心调解/仲裁时,争端的国家一方或投资者一方的本国可能还不是公约成员国,这样,公约有关成员资格的条件就没有得到满足。 6.尽管如此,如果可以预料争端的国家一方或投资者的本国在近期有批准公约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可预先提交中心管辖。为此,当事人双方可使用基本条款1或基本条款2,并在有关条款中加入下列有关条款规定。为防止成员资格得不到满足的可能情况,当事人双方最好还要规定可用的备用程序。下列规定可以满足这两个目的: 条款3 (1)<基本条款1或2>。 (2)鉴于<东道国或投资者的本国名称>还不是公约成员国,兹约定,上述第(1)款应于公约对<国家名称>生效之日起生效,而这个日期应视为双方同意提交中心调解/仲裁的日期。 (3)根据第(2)款规定,在上述第(1)款生效之前,<该争端><任何有产于或产生于本协议的争端>,得经相同于公约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但下列情况除外:1)该程序应由本协议任何一方直接通知另一方后方可进行,以及2)如果在接到这种通知后90天内未能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法庭,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中心行政理事会主席>/<中心秘书长>指定尚未任命的调解人或仲裁人。 第二节 关于争端性质的特别条款 7.公约规定,争端必须是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端。但是,公约没有对“投资”一词下定义。这一省略是有意的。私人与外国公共实体之间交易的多样性,使得无法对它们下定义。 明显属于投资范畴的交易,有贷款、股权出资和工业产权。 明显不属于投资范围的是普通的商业交易,如货物销售。 有许多情况介于两者之间。它们可以包括融资便利的设备销售、建筑合同、工业或其它合作形式的合同。 --为了消除含糊不清的解释,当事人双方最好在有关它们的同意文件中明确声明,为了公约的目的,他们之间的特定交易构成投资。 --与此同时,应当重申,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定义并不排除:(1)秘书长根据请求中所包括的材料,在发现此项争端显然在中心的管辖之外(即因为它是“商事”争端而不是“投资”争端)时,有权拒绝予以登记在中心调解/仲裁的请求;或(2)调解委员会/仲裁法庭有权裁定此项争端是否属于其权限管辖的范围。 8.下列类型条款可以使用: 条款4 双方兹约定,为了公约第25条(1)的目的,<此项争端><任何有关于或产生于本协议的争端>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端。 9.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能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他们可以通过对投资特征的描述,如其性质、范围或其存续期间,补充示范条款。 10.在同意中心调解/仲裁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使用上述条款的一般用语,也可以把其同意限于某些特定争端。在后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应使用基本条款1,而应根据下述方法予以更改: 条款5 双方兹同意将下列有关于或产生于本协议的任何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但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争端除外: (1)…… (2)…… 第三节 关于当事人的特别条款 一、组成部分或政府机构 11.当中心调解/仲裁条款当事人一方不是缔约国国家,而是该缔约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政府机构时,根据公约第25条(1)和(3),必须满足两个特别要求: --该组成部分或机构已由该缔约国指派到中心;以及 --该组成部分或机构作出的同意必须经该缔约国批准,除非该缔约国已通知中心勿需这种批准。 下列条款旨在表明这些要求是满足的: 条款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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