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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H:批发和零售业 |
生效日期: | 2006-04-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254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2006-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特制定《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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