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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终身学习法(民国91年06月26日公发布).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P:教育 |
生效日期: | 2003-06-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198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终身学习法(民国91年06月26日公发布) 第1条 为鼓励终身学习,推动终身教育,增进学习机会,提升国民素质,特制定本法。 第2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3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终身学习:指个人在生命全程中所从事之各类学习活动。 二、终身学习机构:指提供学习活动之学校、机关、机构及团体。 三、正规教育:指由小学到大学具有层级架构之教育体制。 四、非正规教育:指在正规教育体制外,针对特定目的或对象而设计之有组织之教育活动。 五、社区大学:指在正规教育体制外,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办理,提供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活动之教育机构。 六、回流教育:指个人于学校毕业或肄业后,以全时或部分时间方式,再至学校继续进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闲生活交替进行之教育型态。 七、学习型组织:指组织支持成员之学习活动,采有效之措施,促进成员在组织目的达成下继续学习,使个人不断成长进步,同时组织之功能、结构及文化亦不断创新与成长,而导致成员与组织同步发展。 八、带薪学习制度:指机关或雇主给予员工固定公假,参与终身学习,提升员工工作及专业知能。 第4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整体规划终身学习政策、计画及活动。 各级主管机关应依前项规定,协调、统整并督导所辖或所属终身学习机构,办理终身学习活动,以提供有系统、多元化之学习机会。 各级主管机关为确保弱势族群终身学习资源,并引导再投入社会服务机会,应优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及低收入户之终身学习机会及资源。 第5条 为促进居民终身学习,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民间非营利机构、组织及团体,并依该地区既有各类终身学习活动,研拟终身学习整体计画,送各主管机关之终身学习推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6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设终身学习推展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一、审议终身学习之政策、计画及活动。 二、协调、指导终身学习机构推展终身学习活动。 三、提供终身学习整体发展之方向。 四、其它相关咨询事项。 前项委员会之委员,由各级主管机关就学者、专家及终身学习机构与政府机关之代表聘兼之;其中应包括第四条第三项弱势族群之代表若干人。 第7条 终身学习机构提供学习之内容,依其层级,应重视学前教育、国民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之衔接;依其性质,应加强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之统整。 第8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学习活动中应培养学生终身学习之理念、态度、能力及方法,并建立其终身学习之习惯。 第9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推展终身学习,提供国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养,培育现代社会公民,得依规定设置社区大学或委托办理之;其设置、组织、师资、课程、招生及其它相关事项,由各级政府自定之。 第10条 各级政府应结合各级各类社会教育及文化机构,并利用民间非营利机构、组织及团体资源,建构学习网络体系,开拓国民终身学习机会。 第11条 各级主管机关为推展终身学习活动,建构学习社会,应辅导并奖励终身学习机构,发展学习型组织。 第12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建立各级各类回流教育制度,提供学习机会,以满足国民终身学习需求。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