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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立法会明确有关税务法例的若干情况.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1996-07-3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847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4KB
文件简介:   立法会明确有关税务法例的若干情况    第15/96/M号法律    八月十二日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n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的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可申诉行为)     一、为着按照税务法律及规章所规定的行政申诉效力,任何由税务行政当局所作出的下列行为或事实行径,等同于确定性及应执行的行政行为:     a)对纳税人提出的任何意图所表明的决定;     b)强加义务、约束、处罚或造成损失;     c)废止或减少受法律保障的权益,或影响权利行使的条件。     二、上款规定的行为及事实行径的法律效力,遵照三月二十四日第16/84/M号法令的规定。     第二条 (行为人或事实行径的行为人)     实际作出能产生上条第一款所措效力的行政行为时,一般有权限的机关、公务员或服务人员被视为行为人或事实行径的行为人。     第三条 (通知及计算期限的规则)     一、三月二十四日第16/84/M号法令所定出的通知及通告制度,在税务上不采用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为着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一条a项规定的效力,三月二十四日第16/84/M号法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所推定通知的发出,即视作行政申诉期限的开始。     第四条 (声明异议的期限)     税务法律及规章规定提出声明异议的期限为十五天。     第五条 (任意诉愿)     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否则,根据税务法律及规章规定,向总督提起的诉愿为任意诉愿。     第六条 (诉愿之提起期限)     税务法律及规章所规定提起诉愿的期限为:     a)提起必要诉愿的期限为三十天;     b)向总督提起任意诉愿的期限为两个月;     c)在其余情况提起任意诉愿的期限为四十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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