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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立法会明确有关税务法例的若干情况.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H:批发和零售业 |
生效日期: | 1996-07-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47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4KB |
文件简介: | 立法会明确有关税务法例的若干情况 第15/96/M号法律 八月十二日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n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的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可申诉行为) 一、为着按照税务法律及规章所规定的行政申诉效力,任何由税务行政当局所作出的下列行为或事实行径,等同于确定性及应执行的行政行为: a)对纳税人提出的任何意图所表明的决定; b)强加义务、约束、处罚或造成损失; c)废止或减少受法律保障的权益,或影响权利行使的条件。 二、上款规定的行为及事实行径的法律效力,遵照三月二十四日第16/84/M号法令的规定。 第二条 (行为人或事实行径的行为人) 实际作出能产生上条第一款所措效力的行政行为时,一般有权限的机关、公务员或服务人员被视为行为人或事实行径的行为人。 第三条 (通知及计算期限的规则) 一、三月二十四日第16/84/M号法令所定出的通知及通告制度,在税务上不采用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为着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一条a项规定的效力,三月二十四日第16/84/M号法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所推定通知的发出,即视作行政申诉期限的开始。 第四条 (声明异议的期限) 税务法律及规章规定提出声明异议的期限为十五天。 第五条 (任意诉愿) 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否则,根据税务法律及规章规定,向总督提起的诉愿为任意诉愿。 第六条 (诉愿之提起期限) 税务法律及规章所规定提起诉愿的期限为: a)提起必要诉愿的期限为三十天; b)向总督提起任意诉愿的期限为两个月; c)在其余情况提起任意诉愿的期限为四十五天。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