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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赦免法(民国80年09月24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92-09-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2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3KB |
文件简介: | 赦免法(民国80年09月24日修正) 第1条 本法称赦免者,谓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2条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为无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诉权消灭。 第3条 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免除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 第4条 受罪刑宣告之人经减刑者,减轻其所宣告之刑。 第5条 受褫夺公权宣告之人经复权者,回复其所褫夺之公权。 第5-1条 因有罪判决确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减刑或复权而受影响。但因罪刑之宣告而丧失之公职,经大赦或依第三条后段特赦后,有向将来回复之可能者,得由当事人申请该管主管机关回复。其经准许者,溯自申请之日起生效。 第6条 总统得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