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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私立学校法(民国90年10月31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P:教育 |
生效日期: | 2002-10-3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650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9KB |
文件简介: | 私立学校法(民国90年10月31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促进私立学校之健全发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励私人捐资兴学,并增加国民就学机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依有关法令规定。 第2条 各级、各类学校,除军、警校院外,均得由私人申请设立。 第3条 私立学校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其设立或变更,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教育政策,并审察各地实际情形核定或调整之。 第4条 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为教育部;其它私立学校,为所在地之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但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第5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审议私立学校之筹设、停办、解散、迁校、重大奖助、董事会发生缺失情形之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得遴聘学者专家、私立学校代表、社会人士及有关机关代表组成私立学校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其遴聘及集会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6条 私立学校之名称,应明确表示学校之类别、等级。 第7条 私立学校得设分校或分部。 前项分校、分部之设立标准、程序及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8条 各级、各类私立学校之设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第9条 私立大学校院经教育核准,得设立宗教学院或系所。 私立学校不得强迫学生参加任何宗教仪式。 第二章 设立 第一节 筹设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