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私立学校法(民国90年10月31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P:教育
生效日期:2002-10-3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9650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9KB
文件简介:私立学校法(民国90年10月31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促进私立学校之健全发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励私人捐资兴学,并增加国民就学机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依有关法令规定。     第2条 各级、各类学校,除军、警校院外,均得由私人申请设立。     第3条 私立学校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其设立或变更,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教育政策,并审察各地实际情形核定或调整之。     第4条 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为教育部;其它私立学校,为所在地之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但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第5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审议私立学校之筹设、停办、解散、迁校、重大奖助、董事会发生缺失情形之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得遴聘学者专家、私立学校代表、社会人士及有关机关代表组成私立学校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其遴聘及集会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6条 私立学校之名称,应明确表示学校之类别、等级。     第7条 私立学校得设分校或分部。     前项分校、分部之设立标准、程序及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8条 各级、各类私立学校之设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第9条 私立大学校院经教育核准,得设立宗教学院或系所。     私立学校不得强迫学生参加任何宗教仪式。   第二章 设立      第一节 筹设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