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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社会教育法(民国91年05月15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P:教育
生效日期:2003-05-1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204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5KB
文件简介:社会教育法(民国91年05月15日修正)   第1条 社会教育依宪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实施全民教育及终身教育为宗旨。   第2条 社会教育之任务如左:   一、发扬民族精神及国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设及心理建设。   三、训练公民自治及四权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国防常识。   五、培养礼乐风尚及艺术兴趣。   六、保护历史文物及名胜古迹。   七、辅导家庭教育及亲职教育。   八、加强国语教育,增进语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实施技艺训练。   一0、推广法令知识,培养守法习惯。   一一、辅助社团活动,改善社会风气。   一二、推展体育活动,养成卫生习惯。   一三、改进通俗读物,推行休闲活动。   一四、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一五、其它有关社会教育事项。   第3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设专管社会教育行政单位,并得置专任社会教育视导工作人员。   第4条 直辖市政府应设立社会教育馆,推展各种社会教育事业并辅导当地社会教育之发展。   直辖市、县(市)应设立文化中心,以图书馆为主,办理各项社会教育及文化活动。   第5条 各级政府视其财力与社会需要,得设立或依权责核准设立左列各社会教育机构:   一、图书馆或图书室。   二、博物馆或文物陈列室。   三、科学馆。   四、艺术馆。   五、音乐厅。   六、戏剧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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