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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破产法施行法(民国82年07月30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1994-07-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02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2KB |
文件简介: | 破产法施行法(民国82年07月30日修正) 第1条 破产法施行前不能清偿债务之事件,已由法院或商会开始处理者,视其进行程度依破产法所定之程序终结之,其已进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第2条 依破产法修正前所为之羁押,与该法修正后所为之管收,其期间应合并计算,总计不得逾一年。 第3条 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于不能清偿债务之事件,在破产法施行前已处理完结者,不适用之。 第4条 破产法施行前受破产宣告者,得依破产法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