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监试法(民国39年10月26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P:教育 |
生效日期: | 1951-10-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83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3KB |
文件简介: | 监试法(民国39年10月26日修正) 第1条 举行考试时,除检核外,依本法之规定,由考试院或考选机关分请监察院或监察委员行署派员监试。 凡组织典试委员会办理之考试,应咨请监察院派监察委员监试。 凡考试院派员或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之考试,得由监察机关就地派员监试。 第2条 典试委员长应造具典试委员会人员名册,送交监试人员。 第3条 左列事项,应于监试人员监视中为之: 一、试卷之弥封。 二、弥封姓名册之固封、保管。 三、试题之缮印、封存及分发。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