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引水法(民国91年01月30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3-01-3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950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引水法(民国91年01月30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所称引水,系指在港埠、沿海、内河或湖泊之水道引领船舶航行而言。     第2条 本法所称引水人,系指在中华民国港埠、沿海、内河或湖泊执行领航业务之人。     本法所称学习引水人,系指随同引水人上船学习领航业务之人。     第3条 引水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地方为当地航政主管机关。     第4条 引水区域之划分或变更,由交通部定之。     第5条 交通部基于航道及航行之安全,对引水制度之施行,分强制引水与自由引水两种。     强制引水之实施,由交通部以命令定之。     第6条 强制引水对于左列中华民国船舶不适用之:     一、军舰。     二、公务船舶。     三、引水船。     四、未满一千总吨之船舶。     五、渡轮。     六、游艇。     七、其它经当地航政主管机关核准之国内航线或港区工程用之船舶。     前项第七款之核准办法,由当地航政主管机关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未满五百总吨之非中华民国船舶准用第一项规定。     第7条 各引水区域之引水人,其最低名额由当地航政主管机关拟定,呈报交通部核备,变更时亦同。     第8条 专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应申请当地航政主管机关注册编列号数,并发给执照。     第9条 前条引水船,应具备左列标志:     一、引水船船首,应用白漆标明船名及号码,船尾应用白漆标名船名及所属港口。     二、引水船执行业务时,应于桅顶悬挂国际通用或中华民国规定之引水旗号。     第10条 各引水区域之引水费率,由当地航政主管机关拟定,呈报交通部核准后施行,调整时亦同。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