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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幼儿教育法(民国91年06月12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P:教育 |
生效日期: | 2003-06-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43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幼儿教育法(民国91年06月12日修正) 第1条 幼儿教育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为宗旨。 第2条 本法所称幼儿教育,系指四岁至入国民小学前之儿童,在幼儿园所受之教育。 第3条 幼儿教育之实施,应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伦理教育为主,并与家庭教育密切配合,达成左列目标: 一、维护儿童身心健康。 二、养成儿童良好习惯。 三、充实儿童生活经验。 四、增进儿童伦理观念。 五、培养儿童合群习性。 幼儿教育之课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第4条 幼儿园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或由师资培育机构及公立国民小学附设者为公立;其余为私立。 第5条 幼儿园之设立应符合左列标准: 一、园址适当且确保安全。 二、园长及教师符合规定资格。 三、私立者应宽筹基金,其资产及经费来源,足供设园及发展之需要。 四、园舍、面积、保健、卫生、游戏、工作、教学等设备符合幼儿园设备标准;其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第6条 公立幼儿园由师资培育机构附设者,应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私立幼儿园应由设立机关、团体或创办人拟具设园计划载明左列事项,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筹设之: 一、拟设幼儿园之名称。 二、拟设幼儿园之园址、面积、园舍图。 三、拟设立班级。 四、经费来源。 五、拟设幼儿园所需经费概算。 六、创办人姓名、住址及履历;经捐资人推荐者其证明文件。 私立幼儿园筹设完竣,应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经核准后始得开办招生。 私立幼儿园如不对外募捐经费,且未超过五班者,得不设董事会或办理财团法人登记。但均应指定负责人,并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设董事会者,其章程由创办人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第6-1条 私立幼儿园依前条第三项之规定筹设完竣后,由设立机关、团体或创办人检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立案: 一、园则:包括儿童之人数、班级数、儿童入园出园之手续及免费名额等。 二、设园园址、园舍所有权证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经公证之契约。 三、园舍平面图及设备一览表。 四、财产目录。 五、基金存款证明文件;其属财团法人者,以法人名义专户储存;非属财团法人者,应以负责人,并列幼儿园名义专户储存。 六、园长及教职员名册。 第6-2条 私立幼儿园依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设董事会者,其董事会应依左列各款办理: 一、董事名额五人至十一人,并互推一人为董事长。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创办人担任外,其余由创办人遴选适当人员充任,并召开董事会成立会议,推选董事长。 三、董事会成立后三十日内,应检同左列文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一)董事会组织章程。 (二)董事名册。 (三)董事受聘同意书。 (四)董事会成立会议纪录。 四、董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董事会组织章程之制订及修订。 (二)董事之选聘及解聘。 (三)园长之选聘及解聘。 (四)园务发展计画及报告之审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运用。 (六)经费之筹措。 (七)预算、决算之审核。 (八)财务之监督。 五、董事会每学期应开常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为主席。 第6-3条 私立幼儿园园址迁移,应先由董事会或负责人开具左列文件、资料,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