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娱乐税法(民国91年05月15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3-05-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43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娱乐税法(民国91年05月15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娱乐税,依本法规定征收之。 第2条 娱乐税,就左列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活动所收票价或收费额征收之: 一、电影。 二、职业性歌唱、说书、舞蹈、马戏、魔术、技艺表演及夜总会之各种表演。 三、戏剧、音乐演奏及非职业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种竞技比赛。 五、舞厅或舞场。 六、撞球场、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及其它提供娱乐设施供人娱乐者。 前项各种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活动不售票券,另以其它饮料品或娱乐设施供应娱乐人者,按其收费额课征娱乐税。 第3条 娱乐税之纳税义务人,为出价娱乐之人。 娱乐税之代征人,为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活动之提供人或举办人。 第4条 凡合于左列规定之一者,免征娱乐税: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团体,合于民法总则公益社团或财团之组织,或依其它关系法令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者,所举办之各种娱乐,其全部收入作为本事业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减除必要开支外,作为救灾或劳军用之各种娱乐。 三、机关、团体、公私事业或学校及其它组织,对内举办之临时性文康活动,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者。 前项第二款准予减除之必要开支,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 第二章 征收率 第5条 娱乐税,照所收票价或收费额,依左列税率计征之: 一、电影,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本国语言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二、职业性歌唱、说书、舞蹈、马戏、魔术、技艺表演及夜总会之各种表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三、戏剧、音乐演奏及非职业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四、各种竞技比赛,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舞厅或舞场,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场,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保龄球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高尔夫球场,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其它提供娱乐设施供人娱乐者,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6条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视地方实际情形,在前条规定税率范围内,分别规定娱乐税征收率,提经直辖市及县(市)民意机关通过,报请或层转财政部核备。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