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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大陆地区物品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92-03-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243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4KB |
文件简介: | 大陆地区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陆地区物品(以下称大陆物品)进入台湾地区之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大陆物品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则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陆物品,系指在大陆地区生产、制造、加工、发行或制作等之物品,有大陆标志(文字或图案)或虽无大陆标志,而经鉴定为大陆物品者。 第三条 大陆物品除下列各款外,一律禁止输入: 一、经济部公告准许输入之物品项目。 二、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核准输入之古物、学术品、宗教文物。 三、贸易局核准输入之研究用样品。 四、贸易局核准输入之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五、贸易局核准输入之医疗用品器材。 六、行政院新闻局同意输入之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 七、财政部核定并经海关公告准许入境旅客携带进口之物品。 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物品限自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采购,以间接方式输入。但第六款物品以垂直方式输入者,不在此限。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