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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1993-05-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12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4KB |
文件简介: | 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之。 第二条 台湾地区财团法人研究机构、农工业或技术服务业引进大陆地区产业技术者,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则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前项所称技术服务业,以资讯软体服务业、产品设计业、产品检测服务业、工程顾问业、环保工程业、废弃物消除处理业、废水代处理业、环境检测服务业为限。 第三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执行单位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大陆地区产业技术,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引进大陆地区产业有关技术。 二、引进大陆地区技术人才来台指导或从事与前款技术引进有关之研究开发事项。 三、引进大陆地区科技研究成果至台湾地区使用。 第五条 台湾地区财团法人研究机构、农工业或技术服务业,因研究开发或产业发展特殊需要,须引进大陆地区产业技术者,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以间接方式经由第三地区引进之,并以不妨害国家安全及经济发展为限。 第六条 依本办法规定引进大陆地区产业技术者,应备具技术引进计划书向投审会提出申请。 与国防部签有生产零组件合约之台湾地区业者,于前项技术引进计划书中应载明如何执行安全保密之各项措施。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