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在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1993-02-04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605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在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    (1993年2月4日“行政院会”通过)        第一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则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执行单位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系指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在大陆地区出资。     二、在大陆地区与当地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共同出资。     三、投资第三地区现有公司,并为该公司董事、监察人或对于该公司之经济实际上行使支配影响力之股东,而该公司有前二款出资行为之一。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投资,应经由其在第三地区投资设立之公司,事业在大陆地区依下列方式为之。     一、创设新公司或事业。     二、对当地原有之公司或事业增资。     三、取得当地现有公司或事业之股权并经营之。但不包括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四、设置或扩展分公司或事业。     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资金额未逾一百万美元者,得经由第三地区为之,不须在第三地区设立公司或事业。但同一申请人在许可后两年内再申请赴大陆地区投资,其总投资金额累计达一百万美元以上者,仍须受前项投资方式之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在大陆地区从事技术合作,系指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提供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著作财产权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合作。     前项技术合作,应经由第三地区在大陆地区为之。     第六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其出资之种类,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现金。     二、机器设备、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著作财产权。     第七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之产品或经营项目,依据国家安全及经济发展之考虑,区分为准许项、禁止项、专案审查项,其审查原则、许可产品或项目,由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公告之。     第八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依本办法规定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者,应先备具申请书件向投审会申请许可。     前项申请书格式及相关文件,由投审会定之。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经核准已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者,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投审会申请许可,逾期未申请或未核准者,以未经许可论。     第九条 经许可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者,应于开始实行后六个月内,检具下列有关文件报请投审会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