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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6-04-17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717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银发〔2006〕121号 【发布日期】2006-04-17 【生效日期】2006-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2006〕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2006年4月17日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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