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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台湾营业税法施行细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1988-06-2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6957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台湾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细则依营业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稽征机关)   营业税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稽征机关稽征之。   第三条 (进口货物之收货人及持有人)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进口货物之收货人,指提货单或进口舱单记载之收货人。   所称进口货物之持有人,指持有进口应税货物之人。   第四条 (固定营业场所)   本法称固定营业场所,指经营销售货物或劳务事业之固定场所,包括总机构、管理处、分公司、事务所、工厂、保养厂、工作场、机房、仓栈、矿场、建筑工程场所、展售场所、连络处、办事处、服务站、营业所、分店、门市部、拍卖场及其他类似之场所。   第五条 (取得代价)   本法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称取得代价,包括收取价金、取得货物或劳务在内。   第六条 (执行业务者)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执行业务者,系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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