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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台湾营业税法施行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1988-06-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957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3KB |
文件简介: | 台湾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细则依营业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稽征机关) 营业税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稽征机关稽征之。 第三条 (进口货物之收货人及持有人)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进口货物之收货人,指提货单或进口舱单记载之收货人。 所称进口货物之持有人,指持有进口应税货物之人。 第四条 (固定营业场所) 本法称固定营业场所,指经营销售货物或劳务事业之固定场所,包括总机构、管理处、分公司、事务所、工厂、保养厂、工作场、机房、仓栈、矿场、建筑工程场所、展售场所、连络处、办事处、服务站、营业所、分店、门市部、拍卖场及其他类似之场所。 第五条 (取得代价) 本法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称取得代价,包括收取价金、取得货物或劳务在内。 第六条 (执行业务者)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执行业务者,系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