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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台湾营业税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1988-05-27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9864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台湾营业税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纳税范围)   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业税。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如下:    一 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    二 进口货物之收货人或持有人。    三 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所销售劳务之买受人。但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为其代理人。   第三条 (销售货物、销售劳务之意义)   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但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销售货物:    一 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    二 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    三 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与委托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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