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台湾营业税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1988-05-2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864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8KB |
文件简介: | 台湾营业税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纳税范围) 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业税。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如下: 一 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 二 进口货物之收货人或持有人。 三 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所销售劳务之买受人。但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为其代理人。 第三条 (销售货物、销售劳务之意义) 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但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销售货物: 一 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 二 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 三 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与委托人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