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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台湾票据法施行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1986-12-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97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台湾票据法施行细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细则依票据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删除) 第三条 (号码视同文字记载) 票据上之金额,以号码代替文字记载,经使用机械办法防止涂销者,视同文字记载。 第四条 (禁止请求付款之处分) 票据为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获得时,原票据权利人得依假处分程序,声请法院为禁止占有票据之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处分。 第五条 (挂失止付通知书) 票据权利人依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为止付之通知时,应填具挂失止付通知书、载明下列事项、通知付款人。 一 票据丧失经过。 二 丧失票据之类别、帐号、号码、金额及其他有关记载。 三 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龄、住所。其为机构、团体者,应于通知书上加盖正式印信。其为公司、行号者,应加盖正式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名。个人应记明国民身分证字号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