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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台湾民间汇出款项结汇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1991-03-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16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台湾民间汇出款项结汇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金融,依据管理外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款及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汇出款项,系指民间汇款人经由中央银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之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委托中华民国境外之银行,在中华民国境外交付之款项。 结购外汇存入外汇存款及外币现钞之结购,视为本办法所称民间汇出款项。 第三条 民间汇款人于请求指定银行办理结购外汇时,应填报民间汇出款项结购外汇申报书(附申报书样式),经由指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报。 第四条 下列民间汇出款项之汇款人,得于填妥民间汇出款项结购外汇申报书后,径行办理结购: 一、进口货品或经中华民国政府核准设立登记之公司、行号或团体偿付无形贸易费用之外汇支出。 二、经中华民国政府核准设立登记之公司、行号或团体及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年满二十岁领有国民身分证或外侨居留证之个人一年内累记结帐金额未超过三百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之汇出款项。但每笔金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者,须俟申报之次日起经过十个营业日后办理。 前项第二款但书之申报案件,中央银行必要时,得通知指定的银行暂缓办理。 第五条 前条规定以外民间汇出款项之汇款人,得于检附民间汇出款项结帐外汇申报书及下列文件经指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后,办理结购: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