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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台湾律师法施行细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生效日期:1985-07-09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440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台湾律师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细则依律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订定之。   第二条 (曾任推事、检察官范围)   本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曾任推事或检察官,不包括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   第三条 (主要法律科目范围)   本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所称主要法律科目指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国际私法、商事法等科目中之科目而言。   第四条 (请领证书手续)   依本法请领律师证书,除应具声请书及缴验证明资格文件外,应缴证书费,并附缴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二张。   第五条 (律师证书补发、换发)   律师证书灭失、遗失或毁损致不堪使用者,得报请法务部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 (补发或换发律师证书之手续)   报请补发或换发律师证书,除应具声请书、缴验证明资格文件及缴证书费外,并应随缴下列各件:    一 最近二寸半身相票二张。    二 刊登声明原领证书遗失、灭失作废之报纸,或毁损之律师证书。   依前项规定补发律师证书后,如发现已报失之证书,应即缴销。   第七条 (灭失或遗失律师证书之注销及公告作废)   法务部于核准补发或换发新证书后,应将已灭失、遗失之律师证书存根或毁损之律师证书注销,并按月列表送登法务部公报公告作废。   第八条 (登录二法院之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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