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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台湾律师法施行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1985-07-0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440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台湾律师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细则依律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订定之。 第二条 (曾任推事、检察官范围) 本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曾任推事或检察官,不包括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 第三条 (主要法律科目范围) 本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所称主要法律科目指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国际私法、商事法等科目中之科目而言。 第四条 (请领证书手续) 依本法请领律师证书,除应具声请书及缴验证明资格文件外,应缴证书费,并附缴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二张。 第五条 (律师证书补发、换发) 律师证书灭失、遗失或毁损致不堪使用者,得报请法务部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 (补发或换发律师证书之手续) 报请补发或换发律师证书,除应具声请书、缴验证明资格文件及缴证书费外,并应随缴下列各件: 一 最近二寸半身相票二张。 二 刊登声明原领证书遗失、灭失作废之报纸,或毁损之律师证书。 依前项规定补发律师证书后,如发现已报失之证书,应即缴销。 第七条 (灭失或遗失律师证书之注销及公告作废) 法务部于核准补发或换发新证书后,应将已灭失、遗失之律师证书存根或毁损之律师证书注销,并按月列表送登法务部公报公告作废。 第八条 (登录二法院之距离)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