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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台湾商标法施行细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1987-10-19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22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台湾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一条 (订定依据)   本细则依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之方法)   凡依本法申请商标注册者,应依第二十四条指定商品类别,并列举商品名称,缮写商标主管机关统一规定之申请书,检附指定设色商标图样十五张,商标图样为彩色者,并应加附黑白图样三张。   商标图样应用坚韧光洁之纸料为之,其长及宽均不得超过五公分。   第三条 (外国人为商标注册申请之方法)   外国人为关于商标注册之申请或其他程序者,应检送国籍证明书。其为外国法人者,应附送法人之证明文件。   前项证明书件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指定之机构验证,或当地法院认证之。   第四条 (中文译本之检附)   有关国籍证明书及外国法人证明文件或其代理人委托书系外文者,应检附中文译本。   其他所送文件资料系外文者,商标主管机关得通知检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 (代理人之委任及更换)   凡由代理人为关于商标注册之申请或其他程序者,应附送代理人委任书,并载明代理权限。   依本法第八条第三项通知申请人更换代理人时,应并通知该代理人。   第六条 (商标主管机关之审定书)   本法第十五条所定商标主管机关之审定书,系指核准审定书、核驳审定书、异议审定书及撤销处分书。   第七条 (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应粘附商标图样,由商标主管机关盖印发给。   第八条 (商标注册证之补发)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毁损时,商标专用权人得叙明事由,加具证明,申请补发。   依前项规定补发注册证时,其旧注册证应公告作废。   第九条 (申请人或代理人姓名住所等之变更)   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名称、住所、居所、营业所、事务所或印章有变更时,应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 (注明与原本无异)   凡由商标主管机关抄给之书件、摹绘之图样,应注明与原本无异字样。   第十一条 (附送证据及物件之领回)   附送关于商标之证据及物件,附送人预行声明领回者,应于该案确定后三十日内领取。   第十二条 (附送原注册商标或审定书)   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注册,其正商标已注册或审定者,应附送原注册证或审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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