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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台湾决算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39-08-0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504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台湾决算法 民国二十七年八月九日国民政府公布三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三十二条条文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决算之编造、审核及公告,依本法之规定。 第二条 (决算之办理时期) 政府之决算,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为该会计年度之结束期间。 结束期间内有关出纳整理事务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条 (决算之分类) 政府之决算,应按其预算分下列各种: 一 总决算。 二 单位决算。 三 单位决算之分决算。 四 附属单位决算。 五 附属单位决算之分决算。 第四条 (岁入、岁出之决算) 政府每一会计年度岁入及岁出,均应编入其岁入、岁出决算;其上年度报告未及编入决算之收支,应另行补编附入。 第五条 (岁入、岁出决算之科目门类) 岁入、岁出决算之科目及其门类,应依照其年度之预算科目门类;如其所入为该年度预算所未列者,应按收入性质另定科目,依其门类列入其决算。 第六条 (机关单位、基金及货币单位) 决算所用之机关单位及基金,依预算法之规定;其记载金额之货币单位,依法定预算所列为准。 第七条 (岁入应收款及岁出应付款之处理) 决算所列岁入应收款、岁出应付款,经政府催收或通知申请领取,于其年度终了届满五年,而仍未能实现者,可免予编列。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必须继续收付而实现者,应于各该实现年度内,准用适当预算科目办理之。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 第八条 (决算之编送、查核及综合编造) 各机关各基金决算之编送、查核及综合编造,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会计法关于会计报告之规定。 第九条 (机关变更时之决算编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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