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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台湾关税法施行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1986-06-2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393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9KB |
文件简介: | 台湾关税法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定之依据) 本细则依关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条文与税率之适用日期) 本法或海关进口税则遇有修正时,其条文或税率之适用,依下列规定: 一 进口货物以其运输工具进口日为准。但依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补税之货物,以其报关日为准;依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存储保税仓库之货物,以其申请出仓进口日为准;依本法第三十五条之一第二项规定核准内销之货物,以其报关日为准。 二 出口货物以海关放行日为准。 第三条 (收货人、提货单持有人、货物持有人之定义) 本法第四条所称收货人。指提货单或进口舱单记载之收货人。 所称提货单持有人,指因向前项收货人受让提货单所载货物而持有货物提货单,或因受收货人或受让人委托而以自己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之人。 所称货物持有人,指持有应税未税货物之人,如本法第三十一条所称之货物持有人或受让人等。 第三条之一 (确定之意义)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