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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87-07-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26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细则依专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使用之文字) 依本法及本细则规定之申请,所应备具之文件,概须用中国文字,其科学名辞之译名下,并应附注外国文原名。科学名辞之译名,应以国立编译馆编译者为准。 前项文件原系外国文者,并应附送原本。 第三条 (程式不合之补具) 申请文件定有程式者应依其程式。 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之程式或不明晰者,专利局得限期通知补正;其未依限补正者,依本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延误指定期间之规定,其申请行为无效。 第四条 (期间) 本法及本细则关于期间之规定,其最后一日为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时,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五条 (指定期间之变更) 依本法及本细则指定之期间,专利局得依职权或据申请变更之。 前项期间之申请变更,应载明理由向专利局为之。 第六条 (申请专利文件之寄送及申请先后之认定) 申请专利所送文件,由邮局寄送者,必须挂号。专利局应以送寄地邮戳为准,认定申请之先后。 本法所定或专利局指定之各项期间之遵守,应以书件或物件送达专利局之日为准;如系邮递,以发寄地邮戳为准。 申请人指定第三人为送达代收人者,应向专利局陈明,该代收人应受送达之住、居所,不得以通讯处、邮政信箱或文件代收处为收受或文件送达之处所。 第七条 (故障声明书) 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声明故障者,应备具声明书,详叙其事实及发生之年、月、日,附具证明文件向专利局为之;其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补行程序时,应叙明故障消灭之事由及年、月、日。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故障。系指天灾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者而言。 第八条 (必须存档之书件) 申请人对申请专利必须存档之书件,不得请求退还,如有必要得申请查阅、抄录或影印。 第九条 (关于期间之举证)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但书及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但书及第三款关于期间之规定,申请人应叙明事实及其年、月、日,有证件者,并应附送证件。 第十条 (说明书及图式之格式及内容)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之说明书及图式,应以国家标准申请四号(210×297公厘)纸制作一式三份,说明书应直式横书由左至右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发明或创作名称:应与所申请之专利内容相符,不得冠以无关之文字。 二 发明人或创作人姓名、籍贯(或国籍)、住、居所。 三 申请人姓名、籍贯(或国籍)、住、居所;如为法人,其名称、事务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四 发明或创作摘要:应以简明之文字叙述其申请专利内容之特点。 五 发明或创作说明:应载明有关之先前技术,发明或创作之目的、技术内容、特点及功效,使熟习该项技术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 六 申请专利范围。 图式应参照工业制图法以墨线绘制,并注明符号。 第十条之一 (申请专利范围之内涵及叙述) 前条第一项第六款之申请专利范围,应具体指明申请专利之标的、技术内容及特点,并依下列规定叙述: 一 申请专利范围得以一项以上之独立项标示,其项数应配合发明之内容。 二 独立项应载明申请专利之构成及其实施之必要技术内容。 三 对独立项内容有限制之必要或需以实施例表现时,得以一项以上之附属项依附叙述之。附属项应载明其所依附之项目,其依附于二项以上者为多项附属项,应以选择式为之。 四 附属项得有其他附属项依附叙述之。但多项附属项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依附。 五 以多项叙述者,每一项目应以数字序列,独立项、附属项以依附关系序列。每一项目以一段文字叙述,其内容不得仅引述说明书之行数或图式之代号。 前项规定于新型专利之申请准用之。但新型之独立项以一项为原则。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