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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台湾专利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1986-12-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508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0KB |
文件简介: | 台湾专利法第一章 发明 第一节 通则 第一条 (申请专利之要件) 凡新发明具有产业上利用价值者,得依本法申请专利。 第二条 (新发明) 本法所称新发明,谓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申请前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但因研究、实验而发表或 使用,于发表或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者,不在此限。 二 有相同之发明核准专利者,不在此限。 三 经陈列于政府主办或政府认可之展览会,于开会之日起,逾六个月尚未申请专 利者。 四 申请专利前,大量制造,而非从事实验者。 五 运用申请前之习用技术、知识显而易知未能增进功效者。 第三条 (产业上利用价值) 本法所称具有产业上利用价值,谓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不合实用者。 二 尚未达到产业上实施之阶段者。 第四条 (不予发明专利之情形) 下列各款不予发明专利: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