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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模范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1966-12-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559 |
文件页数: | 2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136KB |
文件简介: | 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模范法 1964年,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BIPRI)编制了发中国家发明模范法草案(专利和对技术秘密的保护)。经过发展中国家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的详细讨论之后,草案经过修订,在1965年出版,题名为《发展中国家发明模范法》。1966年, BIRPI就商标、商名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起草了第二个模范法,经由发展中国家专家委员会详细讨论后,在1967年出版。 从准备这些模范法时所交换的意见来看,发展中国家显然对其立法现代化感兴趣,这不仅在专利、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方面,在外观设计方面也不例外。于是,上述专家委员会对BIRPI提议搞外观设计模范法表示满意。1968年9月,这个提议也由指导BIRPI活动的联盟间协调委员会批准了。 于是,BIRPI在1969年编写了发展中国家第三个有关外观设计的模范法草案。附有评注的《模范法》草案①寄给了84个国家的政府以供研究和提出意见。按照联合国机构所通过的标准,这些国家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并估计可能对这种模范法感兴趣②。 草案也曾交送给84国的名单中未提到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巴黎)联盟成员国的政府,以征求意见。草案还送给联合国和许多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然后,由专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查,这些专家受BIRPI邀请于1969年10月在日内瓦BIRPI总部集会。该委员会下称“第三模范法委员会”,以与指导第一个和第二个模范法〔《发明模范法》和《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模范法》〕的委员会相区别。这个委员会由下述20个国家的代表组成,根据联合国标准这些国家全属于“发展中的”国家,即:“阿尔及利亚、玻利维亚、锡兰、智利、哥伦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加纳、印度、利比里亚、墨西哥、巴基斯坦、菲律宾、塞拉利昂、苏丹、泰国、突尼亚、乌干达、阿联、委内瑞拉。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被邀请派观察员参加第三模范法委员会的会议,这些观察员积极参加了讨论。 参加人名单见附表。 第三模范法委员会逐条审查了BIRPI的草案,提出了对《模范法》本文和所附评注的修改意见。 整个讨论中强调该文是范例而非统一法规的草案。并常常提到任何一个想制订外观设计新法的国家,完全有自由决定是否遵照模范法。改写其中的某些规定使其适应本国的特别需要、传统和法制是很自然的。 在1969年10月29日的最后一届会议上,第三模范法委员会通过了如下建议: “由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召集的并完全由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代表组成的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模范法专家委员会; 于1969年10月27日至29日在日内瓦集会; 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观察员一起,审查了BIRPI草拟的模范法草案及所附评注(文件PJ/69/2和3号); 认为从整体上看该草案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是这些国家立法的省用的范例; 建议把在委员会讨论基础上经过修订的模范法和评注送交发展中国家政府、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成员国的政府(如果不属前一类)、联合国秘书长以及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国际组织; 进一步建议BIRPI应继续保持与发展中国家政府和所有处理发展中国家问题的国际组织、会议及其他机构的联系,并在外观设计方面的立法改写或采用上给予帮助。更为一般地说,是在估价工业产权及其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发展商业和工业方面所起的作用上给予帮助;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BIRPI计划为发展中国家拟定有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模范法草案,并将这种草案提交发展中国家专家委员会征求意见和评论; 委员会考虑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它所建立的联盟及其国际局(BIRPI)对发展中国家商业发展和工业化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 也考虑到争取各国工业产权法律更加统一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