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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公务人员考绩法(民国90年06月20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2-06-2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959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公务人员考绩法(民国90年06月20日修正)   第1条  公务人员之考绩,依本法行之。   第2条 公务人员之考绩,应本综核名实、信赏必罚之旨,作准确客观之考核。   第3条 公务人员考绩区分如左:   一、年终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于每年年终考核其当年一至十二月任职期间之成绩。   二、另予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于同一考绩年度内,任职不满一年,而连续任职已达六个月者办理之考绩。   三、项目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平时有重大功过时,随时办理之考绩。   第4条 公务人员任现职,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至年终满一年者,予以年终考绩;不满一年者,如系升任高一官等职务,得以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高一官等之年终考绩;如系调任同一官等或降调低一官等职务,得以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所叙官等职等之年终考绩。但均以调任并继续任职者为限。   具有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政务人员、教育人员或公营事业人员转任公务人员,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者,其转任当年未办理考核及未采计提叙官职等级之年资,得比照前项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之年资,合并计算参加年终考绩。   第5条 年终考绩应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学识、才能行之。   前项考核之细目,由铨叙机关订定。但性质特殊职务之考核得视各职务需要,由各机关订定,并送铨叙机关备查。   第6条 年终考绩以一百分为满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数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丁等:不满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条件,应于施行细则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绩年度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确实证据者。   二、不听指挥,破坏纪律,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确实证据者。   三、怠忽职守,稽延公务,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有确实证据者。   四、品行不端,或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严重损害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者。   第7条 年终考绩奖惩依左列规定:   一、甲等:晋本俸一级,并给与一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达所叙职等本俸最高俸级或已叙年功俸级者,晋年功俸一级,并给与一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年功俸最高俸级者,给与二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乙等:晋本俸一级,并给与半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达所叙职等本俸最高俸级或已叙年功俸级者,晋年功俸一级,并给与半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年功俸最高俸级者,给与一个半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三、丙等:留原俸级。   四、丁等:免职。   前项所称俸给总额,指公务人员俸给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它法定加给。   第8条 另予考绩人员之奖惩,列甲等者,给与一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列乙等者,给与半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列丙等者,不予奖励;列丁等者,免职。   第9条 公务人员之考绩,除机关首长由上级机关长官考绩外,其余人员应以同官等为考绩之比较范围。   第10条 年终考绩应晋俸级,在考绩年度内已依法晋叙俸级或在考绩年度内升任高一官等、职等职务已叙较高俸级,其以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低官等、职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高一官等、职等之年终考绩者,考列乙等以上时,不再晋叙。但项目考绩不在此限。   第11条 各机关参加考绩人员任本职等年终考绩,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职等之任用资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项所称任本职等年终考绩,指当年一至十二月任职期间均任同一职等办理之年终考绩。另予考绩及以不同官等职等并资办理年终考绩之年资,均不得予以并计取得高一职等升等任用资格。但以不同官等职等并资办理年终考绩之年资,得予以并计取得该并资之较低官等高一职等升等任用资格。   第12条 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平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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