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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公务人员协会法(民国91年07月10日公发布).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P:教育
生效日期:2006-07-02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6713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第1条 公务人员为加强为民服务、提升工作效率、维护其权益、改善工作条件并促进联谊合作,得组织公务人员协会。   公务人员协会之组织、管理及活动,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民法有关法人之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指于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担任组织法规所定编制内职务支领俸(薪)给之人员。   前项规定不包括政务人员、机关首长、副首长、军职人员、公立学校教师及各级政府所经营之各类事业机构中,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以外之人员。   第3条 公务人员协会为法人。   第4条 公务人员协会之组织分为下列二级:   一、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二、全国公务人员协会。   前项机关公务人员协会包括:   一、国民大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五院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二、各部及同层级机关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三、各直辖市、县(市)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第5条 公务人员协会之主管机关如下:   一、全国公务人员协会、国民大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五院、各部及同层级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其主管机关为铨叙部。   二、直辖市、县(市)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其主管机关为各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   公务人员协会所兴办之事业应受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6条 公务人员协会对于下列事项,得提出建议:   一、考试事项。   二、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事项。   三、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四、公务人员人力规划及人才储备、训练进修、待遇调整之规划及拟议、给假、福利、住宅辅购、保险、退休抚恤基金等权益事项。   五、有关公务人员法规之制(订)定、修正及废止事项。   六、工作简化事项。   第7条 公务人员协会对于下列事项,得提出协商:   一、办公环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讫时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协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规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诉、复审、诉愿、行政诉讼之事项。   三、为公务人员个人权益事项者。   四、与国防、安全、警政、狱政、消防及灾害防救等事项相关者。   第8条 公务人员协会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会员福利事项。   二、会员训练进修事项。   三、会员与机关间或会员间纠纷之调处与协助。   四、学术讲座之举办、图书资料之搜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访等联谊合作事项。   六、接受政府机关或公私团体之委托事项。   七、会员自律公约之订定。   八、其它法律规定事项。   第9条 公务人员得依本法组织及加入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第10条 公务人员协会之发起及筹组,依下列规定:   一、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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