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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公务人员协会法(民国91年07月10日公发布).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P:教育 |
生效日期: | 2006-07-0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13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第1条 公务人员为加强为民服务、提升工作效率、维护其权益、改善工作条件并促进联谊合作,得组织公务人员协会。 公务人员协会之组织、管理及活动,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民法有关法人之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指于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担任组织法规所定编制内职务支领俸(薪)给之人员。 前项规定不包括政务人员、机关首长、副首长、军职人员、公立学校教师及各级政府所经营之各类事业机构中,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以外之人员。 第3条 公务人员协会为法人。 第4条 公务人员协会之组织分为下列二级: 一、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二、全国公务人员协会。 前项机关公务人员协会包括: 一、国民大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五院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二、各部及同层级机关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三、各直辖市、县(市)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第5条 公务人员协会之主管机关如下: 一、全国公务人员协会、国民大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五院、各部及同层级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其主管机关为铨叙部。 二、直辖市、县(市)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其主管机关为各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 公务人员协会所兴办之事业应受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6条 公务人员协会对于下列事项,得提出建议: 一、考试事项。 二、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事项。 三、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四、公务人员人力规划及人才储备、训练进修、待遇调整之规划及拟议、给假、福利、住宅辅购、保险、退休抚恤基金等权益事项。 五、有关公务人员法规之制(订)定、修正及废止事项。 六、工作简化事项。 第7条 公务人员协会对于下列事项,得提出协商: 一、办公环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讫时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协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规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诉、复审、诉愿、行政诉讼之事项。 三、为公务人员个人权益事项者。 四、与国防、安全、警政、狱政、消防及灾害防救等事项相关者。 第8条 公务人员协会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会员福利事项。 二、会员训练进修事项。 三、会员与机关间或会员间纠纷之调处与协助。 四、学术讲座之举办、图书资料之搜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访等联谊合作事项。 六、接受政府机关或公私团体之委托事项。 七、会员自律公约之订定。 八、其它法律规定事项。 第9条 公务人员得依本法组织及加入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第10条 公务人员协会之发起及筹组,依下列规定: 一、机关公务人员协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