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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央银行法(民国91年06月05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3-06-0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81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中央银行法(民国91年06月05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国家银行,隶属行政院。 第2条 本行经营之目标如左: 一、促进金融稳定。 二、健全银行业务。 三、维护对内及对外币值之稳定。 四、于上列目标范围内,协助经济之发展。 第3条 本行设总行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并得于国内各地区设立分行。分行之设立及撤销,须经理事会决议,报请行政院核准。 第4条 本行资本,由国库拨给之。其资本全部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转让。 第二章 组织 第5条 本行设理事会,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报请总统派充之,并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为常务理事,组织常务理事会。 前项理事,除本行总裁、财政部长及经济部长为当然理事,并为常务理事外,应有实际经营农业、工商业及银行业者至少各一人。 除当然理事外,理事任期为五年,期满得续派连任。 第6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事项之审议。 二、本行资本额调整之审议。 三、本行业务计画之核定。 四、本行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本行重要章则之审议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设立及撤销之审议。 七、本行各局、处、会正副主管及分行经理任免之核定。 八、总裁提议事项之审议。 前项各款职权,理事会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权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之决议,应报请理事会追认。 理事会应订定会议规则,并报请行政院备查。 第7条 本行设监事会,置监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报请总统派充之。行政院主计长为当然监事。 除当然监事外,监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派连任。 监事会置主席一人,由监事互推之。 第8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本行资产、负债之检查。 二、本行帐目之稽核。 三、本行货币发行准备之检查。 四、本行货币发行数额之查核。 五、本行决算之审核。 六、违反本法及本行章则情事之调查,并提请理事会予以纠正。 第9条 本行置总裁一人,特任;副总裁二人,简任,任期均为五年,期满得续加任命。 第10条 总裁综理行务,执行理事会之决议,对外代表本行;副总裁辅佐总裁处理行务。 总裁为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之主席,总裁缺席时,由代理总裁职务之副总裁代理之。 第11条 本行总行为办理各项业务,经理事会之决议,报请行政院核定,得设左列各局、处: 一、业务局。 二、发行局。 三、外汇局。 四、国库局。 五、金融业务检查处。 六、经济研究处。 七、秘书处。 八、会计处。 本行总行为处理特定事务,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三章 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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