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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修订).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6-05-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43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47号 【发布日期】2006-03-28 【生效日期】2006-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修订) (海关总署令第147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二、《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 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 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