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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船舶法(民国91年01月30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03-01-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047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0KB |
文件简介: | 船舶法(民国91年01月30日修正) 第一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所称船舶,谓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其类别如左: 一、客船:谓搭载乘客超过十二人之船舶。 二、非客船:谓不属于客船之其它船舶。 三、小船:谓总吨位未满五十吨之非动力船舶,或总吨位未满二十吨之动力船舶。 四、动力船舶:谓装有机械用以航行之船舶。 五、非动力船舶:谓不属于动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第2条 本法所称中华民国船舶,谓依中华民国法律,经航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船舶。 船舶合于左列规定之一者,得申请登记为中华民国船舶: 一、中华民国政府所有者。 二、中华民国国民所有者。 三、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在中华民国有本公司之左列各公司所有者: (一)无限公司,其股东全体为中华民国国民者。 (二)有限公司,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为中华民国国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为中华民国国民者。但其船舶为行驶国际航线者,其中华民国国民所有资本为二分之一以上。 (三)两合公司,其无限责任股东全体为中华民国国民者。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长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为中华民国国民,并其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为中华民国国民所有者。但其船舶为行驶国际航线者,其中华民国国民所有资木及中华民国国民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