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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65-09-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593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 (签订日期1936年10月24日本公约截至1965年9月1日仍未生效,并于1946年、1949年、1958年分别以第76号、93号和109号公约予以修正)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36年10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21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一项所列关于船上工作时间的控制和与船上工作时间相关的配员的若干提议,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36年10月24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36年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下述每条机动海船: (a)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 (b)为了贸易目的从事货运或客运的; (c)从事国际航行的,即从某一国家的某一港口到该国界外的某一港口、按宗主权或委任统治权被视为单独国家的各殖民地、海外领地、保护领地或领土的任何航行。 2.本公约不适用于: (a)备有辅机的帆船;或 (b)从事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或从事与此直接有关的作业的船舶。 3.任何会员国可以豁免在其领土上登记的船舶实施本公约,如果这些船舶专门航行于贸易国和邻国的附近港口之间,其地理界限如下: (a)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明确规定的; (b)就实施本公约所有条款而言是一致的; (c)已由该会员国在登记其批准书时所附声明予以通知的;和 (d)经与其他有关会员国协商后予以确定的。 第2条 就本公约而言,下述词组具有此处所给的含义: (a)“吨”系指总登记吨; (b)“高级船员”系指船长以外的、由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 (c)“普通船员”系指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d)“工作时间”系指某一长官指令某一船员为了船舶或船东的利益工作的时间,或在船员岗位以外由长官支配的工作时间。 第二部分 工作时间 第3条 本公约本部分不适用于: (a)负责各部门但不值班的高级船员; (b)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 (c)引航员; (d)医生; (e)专门从事护理任务的护理人员或医务人员; (f)专门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的人员; (g)专门靠分享利润获得报酬的人员; (h)其任务仅与船上所载货物有关的、但实际上并非船东或船长雇用的人员; (i)流动的码头工人; (j)国家法律或条例限定的完全由船东家庭成员组成的船员。 第4条 1.在2,000吨以上的船舶里,甲板部普通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要轮流值班,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6小时。 2.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作为日工受雇的甲板部普通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3.在抵港和启航日可以允许超出第1和第2款限定的工作时间。可否允许这种超出的工作时间、何地允许和允许的条件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决定。 第5条 1.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轮流值班的机舱和锅炉舱普通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应超过56小时。但为了正常换班、起吊机倾倒灰渣,可以允许加额外的工作时间。 2.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作为日工受雇的机舱和锅炉舱普通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应超48小时。 3.在抵港和启航日,可以允许超出第1和第2款限定的工作时间。可否允许这种超出的工作时间、何地允许和允许的条件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决定。 第6条 1.在2,000吨以上的船舶里,甲板部高级船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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