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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813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3-04    【生效日期】2006-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三月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 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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