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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B:采矿业 |
生效日期: | 2006-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32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06-04-21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4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