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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B:采矿业
生效日期:2006-06-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432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06-04-21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4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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