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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88-07-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001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积极扩大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台胞来大陆投资,对实现“三通”,促进祖国海峡两岸经济共同繁荣,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深远意义。近年来,由于台湾外汇储备增加,台币升值、企业生产成本上升等原因,台湾资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寻求出路。因此,国务院根据“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平等互利、来去自由的原则,制定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三日以国务院令第7号公布施行。为便于执行时掌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湾投资者的适用范围 台湾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或海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在台湾或海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在台湾或海外以个人身份来投资的台湾同胞。台湾投资者的认定,按审批权限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负责。 台湾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名义来大陆投资的,应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等。 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来大陆投资的,应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户籍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