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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台湾地区厂商派员赴大陆地区考察及参展申请作业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90-05-1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69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4KB |
文件简介: | 台湾地区厂商派员赴大陆地区考察及参展申请作业规定 一、依据“台湾地区厂商派员赴大陆地区考察及参展作业要点”(以下简称作业要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台湾地区厂商派遣赴大陆地区人员如兼具现役军人或公务人员身分,不适用本作业规定。 三、依作业要点第二点规定之依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组织设立公司、合伙及独资事业派员赴大陆地区考察,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申请: (一)出入境申请书乙件(附二寸半身照片四张)。 (二)赴大陆地区登记表乙件。 (三)台湾地区厂商相关证明文件含公司执照(或工厂登记证)、营利事业登记及依法缴纳税款之证明文件等。 四、依作业要点第二点规定相关之同业公会及与工商业务有关之财团或社团法人等民间团体派员或组团赴大陆地区考察,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境管局申请: (一)出入境申请书乙件(附二寸半身照四张)。 (二)赴大陆地区登记表乙件。 (三)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文件乙件。 |
文件备注: |